索引号: | 11330400002545784R/2023-465622 | 文号: | 嘉科办〔2023〕71号 |
发布单位: | 市科技局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: | ZJFC05-2023-0001 | 成文日期: | 2023-12-02 |
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
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| |||||||||||||||||
政策解读>> | |||||||||||||||||
发布日期:2023-12-04 10:46
信息来源:市科技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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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、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(嘉兴港区)经济发展部,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72号)要求,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对部分市科技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(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)进行了清理。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同意,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,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;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,修改后继续有效。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。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附件:1.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(3件) 2.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(1件)
(此件公开发布) 附件1
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(3件)
附件2
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(1件)
《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嘉科高〔2021〕33号):将第六条“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创建程序具体如下:(一)申报受理。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,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(市、区)科技行政管理部门。(二)审核推荐。各县(市、区)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,将符合要求的推荐名单提交至市科技局。(三)组织评审。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,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作出评审结论。(四)审定公示。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认定意见,并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,公示期5个工作日;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”修改为“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和确定程序具体如下:(一)各创新平台在线填报更新发展情况,确定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,在线提交申报申请。(二)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予以公示,一般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;公示无异议的,确定成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”。 作者: 信息来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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